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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近日,河南省环保厅办公室对如何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与修复管理工作,下发了具体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随着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推进,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与修复工作逐渐展开,为做好全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与修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与修复工作应按照《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有关标准开展,保证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二、落实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的规定,按时限要求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相关活动,对活动结果负责。
三、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专家论证。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的规定,市级环保部门应将建立的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主要内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相关专家意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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