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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科技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科技局、科协,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下简称环保科普工作)对于提升全民环境科学素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对进一步加强环保科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针对社会公众热点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服务环保、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大幅提升公众环境科学素质为重点,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科学性,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环保科普工作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为切入点,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围绕环保工作重点、难点,以及细颗粒物(PM2.5)污染、饮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重金属污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安全、有毒有害化学品风险防范、环境与健康等社会热点和焦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资源开发、活动设计、知识传播等。
建立完善的环保科普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环保科普能力;有效整合环保科普资源与传播渠道,实现环保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培育和创建品牌环保科普活动,实施重点人群环保科普行动,全面推动环保科普工作发展。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环保科普工作机制,形成联合、联动、共享的环保科普工作格局。创作一批公众喜闻乐见的环保科普作品;打造3-5个全国性环保科普品牌活动;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环保科普基地,国家环保科普基地总数达到100家;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全媒体科普传播模式;公民环保意识和科学素质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三)繁荣环保科普作品创作。开展原创性环保科普图书、译著、文章、动画、视频等作品创作;鼓励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以及科研院所、环保监测中心(站)、学会、环保宣教中心等与出版机构合作,创作市场化的、适合不同重点人群阅读、适应不同传播渠道的科普图书、挂图、影视作品;鼓励环保科研人员主动针对公众疑惑撰写科普文章,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传播。
推动环保科研成果科普化。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应在财政支持的、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中率先开展科研成果科普化试点,开发创作系列科普产品,增加科普成果产出考核要求,鼓励通过图书、视频、专题片、动画等形式,开展环保科研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环保科普作品创作。通过资助、政府采购等形式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以多种形式创作环保科普作品;支持办好“全国环保科普创意大赛”等创作平台,充分调动公众、艺术院校等力量创作高质量的科普动画、漫画、视频等作品。
(四)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六.五”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应积极开展公众喜闻乐见、环保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鼓励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以及学会、环保宣教中心等举办各类环保主题科技竞赛、讲座、展览、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要加强联合,针对各地环保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科普下乡、科普进社区、科普进学校系列活动。继续组织好“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环保嘉年华”等全国性品牌活动。
(五)搭建环保科普资源共享平台。以建设中国环保科普资源网为重点,办好科普新闻、科普资讯、科普活动、资源产品、科普知识和科普基地等栏目;积极整合、集成现有环保科普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级资源平台的作用,实现环保科普资源的上传下载功能,为各地环保科普工作的开展提供高质量的科普资源。定期收集整理环保科普资源,公布资源清单。积极与中国科普网、中国科普博览、中国数字科技馆等科普资源平台进行合作,实现共建共享。支持核与辐射安全科普网络平台建设。
(六)加强环保科普基地建设。完善环保科普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和机制,指导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已命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能力建设,加强监管考核,增强基地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应进一步突出环保科普特色,利用自身优势,在做好经常性科普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等主题科普活动,办好环保专题网站(页)。省级环保、科技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保科普工作需要,创建一批省级环保科普基地。
(七)推进环保科技资源开放。充分发挥各级科研院所、环保监测中心(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野外观测台站、自然保护区,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核电站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科技资源,在环保科学传播、科普活动开展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科普活动,通过“请进来”答疑解惑,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各级科研院所、环保监测中心(站)等单位要逐步提升环保科普能力,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的定期开放制度,重点组织开展面向青少年、城镇社区居民的各类环保科普活动。
(八)利用全媒体传播模式和平台开展环保科普传播。充分研究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环保科技传播领域的优势和应用特点,探索新老媒体融合互补、相得益彰的环保科普全媒体传播模式。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媒体的沟通、协调、交流机制,着力提高环保科学传播的主动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以各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科普网页、栏目为核心,通过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程序(APP)等手段,为公众提供丰富、多样、可选、便捷的科普服务;做好环境热点问题和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探索开展应急性环保科普活动的方式、方法;探索建立与门户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发布联动机制,针对热点问题开设专栏、专版、专题。
(九)加强环保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兼职环保科普人才和环保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适度、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环保科普人才队伍;团结和联系一批热心科普工作的科学家、技术和管理专家,为环保科普工作提供咨询。建立动态环保科普专家库,完善环保科技界与媒体界的合作机制,形成快速的科普反应能力。建立环保科普人员培训制度,着力提升环保科普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组织开展环保科普人员、专家与新闻工作者的交流培训,提高环保科普传播水平。完善环保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科普。积极探索环保科普工作市场发展机制,支持引导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环保科普音像制品、游戏、资源包、展教具等产品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要支持环保社会团体联系、影响一批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发表科普作品、举办科普讲座、参与科普活动。
三、重点人群科普工作
(十一)加强青少年环保科普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及社会实践活动,做好中小学环保科普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实施为契机,推动环保意识、环境科学知识进课堂。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参观体验、知识竞赛、专题讲座等活动。支持、推动中小学校与本地区的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环保科研院所、监测中心(站)等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充分利用校外科普资源开展教学实践活动。
(十二)持续开展面向农村农民的环保科普工作。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围绕农村生产生活、村容村貌、致富增收,开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环保科普宣传品。利用好科技列车、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农家书屋、院士专家西部行等科普载体,大力开展环保科普活动,普及农村环保知识和实用环保技术,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促进农民养成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
(十三)加强城镇劳动者和社区居民环保科普工作。以各类主题宣传日为载体,重点开展PM2.5防控、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电子废物分类回收处理以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绿色消费等主题科普活动。在重点核设施周边城镇和社区,加强核与辐射环保科普活动。利用社区科普大学、社区活动室、社区宣传栏、社区书屋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十四)推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环保知识培训。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要积极推进将环保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教学内容,以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法规等为重点,组织环保专家授课,提高领导干部环保决策能力。结合教学培训需求,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分类别、重实效的环保科技知识培训工作。在公务员培训中,进一步强化环保法规、政策、标准的培训内容,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要提高对环保科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沟通与协作,促进资源共享,共同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科普工作的领导,强化环保科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环保科普系统设计,将环保科普工作纳入各地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制定环保科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构建内外联合、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方式。
(十六)拓宽渠道,增加投入。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环保科普工作,在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中,增加科普任务和经费。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环保科普投入体系。
(十七)多方参与,共同推进。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应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契机,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具有条件的学会等环保社会团体和环保宣教中心等事业单位承担环保科普任务,发挥学会等社会团体的环保科普主力军作用。充分调动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环保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环保科普工作的合力。
(十八)绩效考核,表彰激励。将科普工作和科普成果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科研院所、监测中心(站)等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调动环保科技工作者开展环保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在各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科普项目,表彰、奖励环保科普成果;各级环保、科技、科协部门,要对在环保科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加强交流,示范推广。搭建与国际、港澳台地区的环保科普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科普文化互助发展。加强国内地区间、行业间的环保科普经验交流学习,做好科普基地、品牌项目活动的经验示范和宣传推广,提升环保科普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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